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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打输租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3:48 东南早报

  二审法院判决工厂不用交钱

  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单国栋黄小玲按照常理,政府打官司,获胜的概率应该要高一些,然而去年,德化一乡政府把一家工厂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一笔租金,法院最终判决是乡政府败诉。

  作为行政机关的乡政府为何会输了官司?事情还得从一纸租赁合同说起。2001年5月30日,原告德化县A乡政府与被告德化B工厂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乡政府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4年1月30日将其所有的一汤头厂租赁给B工厂经营,并约定了B工厂每年必须支付的租金数额。

  此后,B工厂支付了2001年和2002年的租金。合同期满后,B工厂于2004年3月2日将租赁财产移交给乡政府,后来因B工厂未能交纳2003年租金而被乡政府告到德化法院。

  德化法院受理后查明,在签订这份租赁合同之前,乡政府早与案外人赖某签订汤头厂的承包合同,在2001年8月22日前,这份承包合同一直在履行。乡政府实际把租赁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移交给B工厂的时间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第二年,即2002年5月22日。

  德化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对2001年2月1日至当年8月22日的租赁期间的约定无效,乡政府已得的租金计近2.8万元应当返还,而B工厂仍应支付2003年租金6万元和2004年3月2日前的租金5000元。

  双方均不服此判决,都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乡政府要求B工厂再支付6.5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美雅法官)

  两审都根据同一规定

  对于此案,陈美雅法官说,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合同效力断案的依据,均是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

  从本案可知,2001年8月22日前,A乡政府与案外人赖某的承包合同尚未解决,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赖某,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认定B工厂在2001年2月1日至2001年8月22日期间并没有行使对租赁物的权利。故租赁合同对2001年2月1日至2001年8月22日该部分期限有关租赁经营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但是,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即本案合同的其他约定仍然有效。因此,本案的租赁合同应为部分无效合同。

  政府一样要遵守诚信原则

  但是,合同签订后,对于合同中有效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全面履行怎么办?

  陈美雅法官说,《合同法》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条规定,本案在财产移交之前,A乡政府并未完全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B工厂也未能完全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利,所以,A乡政府不应计收B工厂双方财产移交之前的租金。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合同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同样平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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