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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判决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3:57 山西新闻网

  一些法院判决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一般的解释是“社会信用度缺失”。但山西师范大学法律教授昝淑珍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医生治不好病,能怪病人害错了病吗?”她针对记者采访过的以下两个案例分析道:这两个案子一个是疲沓执行,一个是随意执行,反映的都是个别法官无视法律的神圣性,具有较强主观色彩的曲解法律行为。执行难,就这样在法院环节被挽成死疙瘩。

  执行难症结何在

  3月20日,岳旺昌再次向记者讲述了他“跑执行”的历程。自从吕梁市中级法院在1月19日给付了29.5万元的执行款后,已经在吕梁市中院账户上存放了一年多的43万元执行款,至今还有13.5万元在那里岿然未动。“按照判决,除了已经执行到法院账户上的13.5万元外,还应该追索剩余款项,但我现在是没什么指望了。”岳旺昌无奈地说。

  岳旺昌是文水县人,1998年7月,因为调解不成,他将当初合伙办厂的另一名当事人告上法庭。2000年3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另一名当事人归还岳旺昌投资本金6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2000年4月,岳旺昌向吕梁市中院递交了第一份执行申请书。此后,他便陷入了递交执行申请书—跑执行—再交—再跑的“转磨”中。最近的一次执行是2004年的1月5日,银行终于将被执行人的43万元存款划拨到吕梁市中院的账上。然而,眼看着躺在法院的钱却怎么也到不了自己的手上。2005年1月初,岳旺昌到本报反映自己的遭遇,记者随即赴吕梁调查采访。1月19日,吕梁市中院曲曲折折给付了岳旺昌29.5万元,仍留下13.5万元的尾巴。1月20日,本报以“明明白白判决,弯弯绕绕执行”为题,披露了困惑岳旺昌4年的执行历程。新春刚过,记者再次去吕梁市中院了解该执行案的进展情况,吕梁市中院答复:已经执行终结。理由是:他的本金是60万元,已经执行了60多万元,社会的现实是要账难,这样算下来,可以了。

  无数次奔波以及媒体披露,都没有让岳旺昌手上的判决书变现,无奈中,他到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得到答复:应当依法处理。现在,手持全国人大接待介绍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函的岳旺昌继续在文水和吕梁市法院之间“跑执行”,他说:“没想到我的执行却在负有义务和责任的法院卡了壳。”

  随意执行难住退休女工

  比起岳旺昌,裴秀珍的遭遇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她竟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沁源县法院于13年前列为“被执行人”;记者过问后,又被莫名其妙地卸去了“被执行人”的身份。

  65岁的裴秀珍是平遥火柴厂退休女工,平素住在太原。2003年1月的一天,她的女儿照例去平遥县工商银行领取母亲每月420元的养老金。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笔款被平遥县法院执行庭每月扣了320元。裴秀珍听到消息后,比女儿更惊愕:“我从没进过法院的大门,更别说和官司有什么牵连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平遥县法院执行的是沁源县法院委托执行的一个案子。于是,裴秀珍来到沁源县,法院给她一份13年前的判决书。裴秀珍没有想到,自己没有接到过应诉通知,没有进过法庭,更没有见过判决书,甚至连听都没听说自己惹过官司,竟然在13年后突遇如此变故。她将所有的伤心和愤怒化为坚强和执着,决心追寻着一个个问号,穷其本末,探其真相。然而,沁源县法院院长一句“案卷丢失了”,即为当年制造假判决的责任者推得干干净净。

  2004年7月,本报记者对此蹊跷执行案进行了采访。同样是一句“案卷丢失了”,让记者撞了南墙。随后,本报披露了此事件,裴秀珍的养老金终于被解封。然而,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她多次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就此假判决进行调查,却始终没有得到支持。几天前,她再次给记者打电话表示:“一定要把这份假判决的背后真相搞清”,尽管“我明知道有关部门在踢皮球,但我会认认真真地和他们踢下去。”想到她原本应该有个平静幸福的晚年,记者劝她:“既然人家不再执行你了,就算了吧!”她却固执地说:“这样的荒唐判决、随意执行,我个人受点委屈倒没啥,关键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去了哪里?”

  教授把脉判决执行难

  常见的执行难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执行人难找。很多人一旦败诉,不是拖就是躲或跑;二是执行财产难查。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于其隐瞒的财产、甚至不惜以假离婚、假分家手段转移的财产,法院很难查清楚;三是应执行的财产难动。这与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有关。许多房子往往是先上马后办证,导致房产手续、证照不全,难以进入市场变现;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尽管国家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公民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执行中往往形成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

  但是,山西师范大学法律教授昝淑珍却有着自己的见解:无论从法律实施者的角度还是从法的定义上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对执行难的破解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从责任义务上讲,法院判决本来是当事人权益最后救济手段;其次,具有刚性特点的法律就是用强制手段规范逃避社会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的。她甚至认为有些执行难的结本身就是法院自己挽起的。她针对记者亲历的以上两个执行案子分析道:这两个案子一个是疲沓执行,一个是随意执行,反映的都是个别法官在执行活动中曲解法律,无视神圣,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执行难,就这样在法院环节被挽成了死疙瘩。

  “事实上,个别法官由于业务素质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上的原因,淡化法律的刚性属性的情况时有发生。”3月的一个下午,昝教授在办公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极端的例子当数湖南岳阳的‘一案两判’,原被告都拿到了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书。且不说办案法官的背后交易,单就执行来说,这样自相矛盾的判决如何执行?”针对岳旺昌执行案,她说,可能是由于执行人员甚至院领导对终审判决有“看法”而影响了该案的执行进度。但法律的刚性就在于此,不能拿经验解释法律,更不能凭个人的主观判断取舍生效判决的内容。说到沁源县法院的做法,昝教授显得有点激动:“如此荒唐的行为居然出现在严肃的法律活动中,并且还用‘案卷丢了’进行搪塞。我们姑且假设沁源县法院只有极少数法官参与此荒唐行为,即便如此,毕竟影响的是整个法律链条中某个环节的公正,这样的判决和执行环境不利于法制精神的成长。”

  昝教授并不否认造成执行难的其他社会因素,但她不同意“社会信用度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源”的观点———“医生治不好病,能怪病人害错了病吗?法律本来就是在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条件下产生的嘛!”昝教授肯定地说。

  3月23日,昝教授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法律的公正首先应该体现在程序上,但程序的设置毕竟增加了人们掌握法律知识的难度。个别法官正是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模糊,利用复杂的程序糊弄当事人。必须重视这样一种现象:当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来推诿当事人的时候,即便是再精明的当事人也会懵懵懂懂。在法院讨不回公道,只好加入到上访队伍中。所以说,执行难只是整个法律链条终端反映出来的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个别法官对于法律的占有意识,反映在法律活动中就是“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本报记者李为民(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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