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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温岭判出跳槽赔偿天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05 都市快报

  前天,温岭市法院对李海鲍涉嫌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海鲍支付给原工作单位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30万元。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宁波的这家公司和李海鲍本人要共同承担30万元赔偿款,他们之间谁出多少钱自行协商解决。”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因为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条款,个人要
承担如此多赔偿,在台州尚属首次,在全国也不多见。

  工作不到一年跳了槽

  年近30岁的李海鲍原系爱仕达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双方在前年签订了《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合同约定: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爱仕达公司)聘请乙方(被告李海鲍)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3年合同期间,无论哪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合同还约定,在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被告李海鲍)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如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但合同签订不久(前年11月12日),李海鲍就擅自离职,跳槽到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爱仕达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为此,爱仕达公司曾以信函方式告知该公司:不得录用李海鲍。但宁波的这家公司未理会。

  为此,去年初爱仕达公司向温岭仲裁委申请仲裁。当年2月27日,温岭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李海鲍支付给爱仕达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经济损失3万元,违反《保密合同》违约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4万元;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爱仕达公司损失26万元。

  爱仕达公司对此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温岭市法院,要求李海鲍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被告称20万违约金 与其收入不相称

  庭审中,李海鲍辩称,因原告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提供相应劳动条件而离职的,责任全在于原告,故不存在擅自离职情形。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其应得收入相比不合情理。

  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也辩称,李海鲍不是公司职工,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爱仕达公司与李海鲍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是对《聘用合同》的补充,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李海鲍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该擅自离职行为,构成违约。而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李海鲍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就招用李从事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应对李海鲍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夏群佩郑颖记者陈文龙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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