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 乱扔垃圾最高罚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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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孙进)从明日起,往河里扔垃圾还将构成违法行为,个人最高可罚款200元。昨日记者获悉,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增加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种类,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向河里扔垃圾违法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于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过度包装将被禁止 另外,根据新法,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 据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固废法》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其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国家鼓励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针对因企业终止、变更出现的固体废物污染责任问题,增加了历史遗留污染责任的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种类,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的数额;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新增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首次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致害人提出了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等。小资料: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