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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再敢瞎吹就“上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42 半岛都市报

  本报济南讯 我省商品房销售地方性法规目前拟再次修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商延期交房,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房二卖”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相对于前两次修改,3月30日“变脸”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的内容多达20处改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有关人士意见后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
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针对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大量存在的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有关人士的意见:“一房二卖”的行为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或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开发商采取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任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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