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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讨要后续治疗费 27年前答应的事算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5:46 都市快报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源提供:萧山区法院案情实录:

  27年前的旧伤复发,71岁的萧山老农王炳兴因拿不到27年前承诺的治疗费,把村委会告上了萧山法院,索赔医药费2092.80元。这是杭州历史上时间最长的官司。

  王是萧山区新街镇荏山村村民。27年前,他是萧山长山公社荏山大队(荏山村村委会
前身)的12个生产队长之一。1978年5月,荏山大队组织生产队长20多人,一起坐车去检查农业生产情况。

  回来路上,车子出事故翻了。生产队长钱某当场死亡,王被急送医院,经脑颅手术抢救脱险,其他人轻伤。事发后,当时公社、大队讨论决定,所有死伤人员的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均由大队负责报销。

  1978年9月,王治疗完出院,花了400多元钱,全部由大队报销。因一直未有后遗症,此事没有再提起。

  去年8月,王感到脑颅手术处疼痛,还有头晕症状。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诊断说,这和车祸的陈伤有关。

  看病花了医药费2092.80元。去年9月,王拿着发票去村委会报销,但被拒绝。

  27年前答应的事,怎么反悔了?王要求村委会兑现27年前的报销承诺。

  律师说法 合同未完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说,王出车祸受伤,原来的生产大队承诺报销医药费,从法律上讲,两者已签了后续治疗费的合同。

  后续治疗费处理方式有两种:如果医疗证明能确定的,可与医疗费一起赔偿、一次性付清;不能确定的,也可先缓一缓。

  大队承诺承担医疗费,这笔费用,不仅包括当时已付的钱,还包括将来发生的费用。

  因为未承诺一次性补偿,大队的报销协议并未履行完毕。王在27年后又发病,如果能证明患病和上次车祸有因果关系,村委会就有了新的合同义务。现在拒付,很可能被判违约。违约之诉,诉讼时效是2年,从车祸发生日计算是27年,就超过了时效。但现在违约诉讼时效应从村委会拒赔之日起重新计算。

  高律师说,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按此规定,理论上,遭遇人身损害的伤者如果未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只要有新的医药费用产生,就可不断起诉。肇事者有可能要赔一辈子。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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