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台规定 怀孕14周做人流需经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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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0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南京消息在前天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规定了四种经审批可以终止妊娠的例外情形:(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妇产科的王佩娟主任指出,这个草案应该是个好事。因为选择性地做人流的现象在国内非常普遍,也带来了性别比例失衡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以后,如果做胎儿性别鉴定触犯了法律比用行政命令处理好得多。 围绕“正常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流”,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申律师提出,首先,规定在执行时,有些女性想要人流,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有可能会造成其隐私权被侵犯。其次,准许人流的“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使得此项规定实施起来的伸缩性强,即何种情况是特殊情况,如何认定“特殊情况”的真实性。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类似情况太多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Y(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