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人跪狗”事件 宠物与人的权利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6: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闻故事让人跪狗侵犯人格权

  在倡导关爱动物的今天,狗主人敬狗如宾,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自家的狗和他人发生矛盾时,偏要护狗欺人,就让人无法接受了。去年年底,在黑龙江大庆市、安徽合肥市先后发生两起“人跪狗”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不满。

  2004年11月16日凌晨,合肥出租车司机戴某开车行驶时,碰到杨某与朋友带着宠物狗准备过马路,戴某不小心将宠物狗撞倒,杨某马上追赶叫停。车停下后,杨某将戴某从车内拉出,拖至宠物狗倒地的地方,拳打脚踢并致使戴某跪地。此后,在交涉赔偿事宜时,因为出现分歧,杨某再次对戴某殴打并且勒令他跪在地上。

  事发后,处理此事的宁国路派出所民警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狗主人1000元,后经重新调查,公安机关作出对狗主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理。受害司机戴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权,将杨某诉至法院。

  2005年3月17日,法院判决,狗主人杨某将出租车司机戴某拖至宠物狗倒地处对戴某殴打致伤并“勒令下跪”的行为,侵犯了戴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应向戴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物质损失339.2元。宠物引来多种官司

  近两年,有不少关于宠物受到“特殊礼遇”的报道让人为之难堪。

  一对夫妇在餐厅吃饭时,发现有人使用人用的餐具给狗喂馄饨吃,顿时觉得反胃恶心。事后,这对夫妇将饭店告上了法庭,但被法庭驳回了起诉。

  “人狗同餐”让人无法接受,“人狗同浴”同样让人难以容忍。据《青年时报》报道,家住杭州市的熊先生前不久到附近的“卖鱼桥浴池”洗浴时,看到一人牵着一条西洋犬走了进来,熊先生等人虽然极力反对,但牵狗人并不理会,只管给自己的狗洗澡。

  不把遗产给子孙却给狗,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的举动更是让世人难以置信。据《天府早报》报道,申庭美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一条狮子狗。

  还有人为了与狗见上一面,竟上法庭“维权”。《南京晨报》报道,与丈夫刚离婚的王女士多次向前夫要求“探视”留在前夫身边的小狗,却遭到拒绝,王女士请律师诉求法院帮忙,想争取对宠物的“探视权”。

  我们提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但动物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人与动物在生活中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如何在人与动物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支点?李建民整理观点一动物不是权利主体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争取对狗的“探视权”、把遗产留给狗,从上面的案例来看,似乎宠物已经是权利主体了,享受到了与人相同的礼遇。狗能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呢?

  多数人也许会认为,上面的案例只是一帮“爱狗族”的荒唐举动,狗是动物而不是人,当然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了。其实,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争议始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修正。该条第一句就规定“动物不是物”。此规定一出台,即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传统社会学中,人是社会的一元主体,除人之外,无论是动物还是其他的物,只能作为客体存在,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民法提出了“动物不是物”的理论,使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与此相呼应,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则直接提出了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

  美国曾出现过两起以动物为诉讼主体的判例。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其所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最后对这只猫判处死刑。而在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条狗常欺负别的家犬,导致数位居民联名起诉到法院,经过陪审团的审判,裁决这条狗“无罪释放”。

  这些案例能否说明,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存在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要从法律主体的特性来分析。人之所以能从一般的动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元的社会主体,主要是人具有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理性。“动物不是物”并不是说动物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人类要给予动物与一般物不同的保护,从而倡导人们尊重自然界有生命的物的生命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样的规定是从维护生态平衡,从而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而提出的。因此,只有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动物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

  新闻中所讲的对动物的“探视”之争以及把遗产留给动物,似乎赋予了动物一些人类才应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对动物的探视,实际上是对一种寄予人类感情的“物”的探视,像这种对物的探视并不少见,如对长辈遗像的探视等。而把遗产留给狗,狗并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无法亲自行使权利,所以受遗赠的主体并不是狗,而是照看这条狗的个人或组织,这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协议。观点二动物受伤如何赔偿

  郑荣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既然动物是客体,一旦动物受到其他动物以及人的伤害时,主人享有因物权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问题是,这一赔偿包含了哪些内容。应按动物的市场价来赔偿,还是将动物主人的精神损害也列入赔偿范围?

  对此,美国有一个出名的判例。被告将原告的狗的尸体丢失,而擅自以猫的尸体埋葬,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超过该动物市场价值的金额。判决理由是,宠物是富有感觉、情感和爱的生命,不仅是物。

  而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所以,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物是特定的纪念物,必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而动物对主人来说,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在我国,动物主人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法律规定显然没有充分注意到动物与一般物区别。因为动物是有生命的物,可以和人进行一定的感情交流,有些甚至可以照顾人的生活起居,如经过训练的导盲犬可能成为照顾盲主人的“保姆”。人对动物特别是宠物可能产生的精神利益远远大于动物本身的价值。一些动物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人的人格尊严,中国有句俗话就叫“打狗要看主家面”。所以,宠物损害对主人来说,并不单是“物权受到侵害”这么简单。这也就是“人跪狗”事件中,狗主人不愿意接受赔偿而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因。如果对方轧伤的不是一条狗,而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肇事者以该物的价值全额赔偿的话,除非有讹诈的企图,任何人不会做出这样的过激行为。

  因此,我国法律对动物受到损害的,对动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上应有所突破,这样才更能符合实际。

  但是,无论宠物身上寄托了多少宠物主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宠物主人都不能要求过失伤害其宠物的人给宠物下跪,这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侵犯。观点三人狗怎样和谐相处

  张同仁(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要找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法律支点,除了要求善待动物外,还要正确界定宠物主人与他人权利冲突。

  与一般的物相比,动物具有生命,所以动物在物格上要高于一般的物。即使动物之间,也存在物格上的不平等。以饲养目的给人类提供食品的动物,其物格显然要比野生动物和宠物低得多。

  动物的法律物格不平等,其受保护程度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对于物格最高的野生动物和宠物,尽管它们不具备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它们受到法律除了人之外的最高保护。

  另外,人在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异于普通物。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违背人道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所以,宠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全面负责对其进行保护,不能随意虐待、遗弃宠物。去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就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在保护动物及其饲养人权利的同时,还应考虑动物饲养人对他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基于这些义务饲养人应尽的管理责任。这也是物权所有人如何依法行使物权而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城市,由于宠物会影响环境,噪音扰民,传染疾病,咬伤市民,影响市民的休息、学习和工作等原因,政府一般都要对宠物的活动做出特别的管理规定,如《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该条例对出户遛狗时间、犬只检疫、禁入场所等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宠物的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动物饲养人来说,想和自己的宠物同餐、同浴,完全可以在家中进行,没人会干涉,但非要让自己的宠物和别人“同吃同住”,不仅是强人所难,而且违反法律。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