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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原董事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潍坊3月30日讯(记者刘炳文)昨天,山东巨力公告称,公司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于1998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该公司经营出现亏损,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为了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备配
股条件的情况下,王清华安排时任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的张传胜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1999年度利润,以达到配股需要的条件。

  张传胜采取原材料少列生产成本多转在建工程、原材料少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在山东巨力集团列支等方式,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457361.06元。但该年度,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虚增的利润缴纳了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5718383.37元。2000年,王清华安排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编制配股申请材料,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售发生股票1149万股,每股配售价格13.9元,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案发前,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1999年虚增利润的其中部分计108464863.69元在2003年度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法院认为,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王清华系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传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应予刑罚。鉴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对其虚增的大部分利润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能认罪悔罪,3月25日,法院对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清华、张传胜作了从轻处罚,判决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王清华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传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山东巨力一直以三轮农用运输车及配件、四轮农用运输车及配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为主业,其农用车产品占国内市场20%左右的份额,山东巨力农用车产销量在1997年度曾居同行业之首。今年春节开市以来,山东巨力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可谓波澜壮阔:从节前2.03元的价位开始启动,一路上涨至3月15日最高的3.93元,公司股价已接近翻番。与此相比,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却并不风光,公司已先后两次发布公告,称由于流动资金紧张,春节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今天,记者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该公司仍处在停产状态,何时能恢复生产尚不清楚,但该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潍柴谈判,商谈重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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