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拥有权利还需善用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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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7:21 新桂网 | ||||||||
据《新京报》3月30日报道,教育部29日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新规定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有关婚姻法规,在校大学生也可以结婚。就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结婚已经作出了完整的规定;同时,不对大学生结婚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
新规定不再提“婚育”二字,实际上是“家法”向“国法”看齐,是一种尊重法治的意识和理念,是对大学生成人“身份”一种认可和尊重。笔者认为,给予在校大学生可以婚育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尊重和进步。 对于已经是成年人的在校大学生来说,笔者相信他们大都会慎重对待自己的这一“权利”。而实际上,从综合年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以及情感成熟等方面分析,可以婚育的权利,对于大多数在校大学生来说,暂时还是一个“要不起”的权利。拥有了权利,并不一定要行使,所以笔者认为,给予大学生们婚育的权利,放开婚育限制,并不意味着就会出现大量在校生结婚的现象。 其实,就算不给予大学生婚育权,也很难避免在校大学生的恋爱问题。对此,宜疏不宜堵。最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在给予学生婚育权利的同时,及时告诉大学生们这一权利本身所负载的道德责任和文明内涵。权利并不意味着放纵,它所蕴涵的更多的应该是责任、道德、文明和信任。权利不能滥用,尤其是不能以权利的名义搞非法同居等,做一些我们传统道德和现代文明所不认可的事情,甚至因此而给学校的日常管理带来麻烦。那不但是对权利的误读,也是对权利的亵渎。我们相信,大多数的大学生会尊重自己的权利。 由此来看,对于大学生可婚育权利问题,我们既不用过于担心,认为权利是导致校园成为伊甸园的洪水猛兽;同时,我们也不能放任一些人滥用权利。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治,尊重法的精神,把应该给予公民的权利,统统给予每一个公民;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德治,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和精神境界,使大多数公民能明晰事理,从而善待、善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石敬涛) 作者:石敬涛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