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杀妻”坐牢11年 “亡妻”复活牵出陈年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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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8:49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金政韦报道:11年前,京山县雁门口镇妇女张在玉失踪,政法部门认定她被丈夫佘祥林杀害,佘因此被判刑15年;本月28日,张却突然归家,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显然,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被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她被
得知张在玉回乡后,有关方面迅速展开调查。经京山县公安局、法院核实,张在玉确是出走11年后回乡,当年水塘中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京山县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29日下午,荆门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当晚,该院决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30日下午,京山县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目前正办理出狱)。 近日,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案重新侦查。 佘祥林一案曾几经波折: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死刑,佘提出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次年2月7日,此案被再次退查。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的行为不足以判处无期以上刑罚,遂将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