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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男剔女”:践踏生命平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8:56 南方日报

  女性观察

  王宏维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有关新生儿性别比严重失调的问题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有代表提出要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对“留男剔女”加大打击力度
。这无疑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将有助于中国人口性别比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从不同角度对新生儿性别比失调的讨论也成为热点。如“若干年后中国将有5000万找不到老婆的光棍”,“15年后中国有4000万男人找不到媳妇”的说法,往往成为诠释这个问题严重性最主要的理由,各类媒体大肆渲染。虽有专家认为,这类说法有点耸人听闻,脱不了“杞人忧天”之嫌。更有专家提出了一些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对策”——到那时,广泛推行老夫少妻,甚至还可以采用引进外国新娘等措施,办法多得是,中国男士们大可不必为娶不到媳妇、找不到老婆而惶恐。显然,这些讨论和对策大都出自男性中心主义的立场,也带着十分明显的传统父权制文化的色彩,即自觉或不自觉地只是从男性婚配能否顺利实现的角度来考虑的。性别比的失调、女婴出生的减少,对于中国男人来说似乎就是缺少了当老婆、当媳妇的那些女人。或许,再向前进推一步——光棍过多了,社会如何稳定、和谐?这就有可能转变为政治问题。

  为多生男婴而“剔除”女婴,又为男人找不到老婆、娶不到媳妇而着急——这毫无疑问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一方面显示了男尊女卑的旧观念在社会上还是根深蒂固的,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仅仅从男性的立场、即仅以男性中心主义的角度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的局限性和偏狭性。

  谁都明白,造成新生儿性别比失调的原因就是“重男轻女”。为达到多生男婴的目的,通过B超检测手段把女婴鉴定出来并“做掉”了。相对于现代伦理,生命本应拥有的平等权被践踏了。这些嫩芽般的女婴之所以遭到“剔除”,唯一的理由就在于她们自然获得的性别——女性。以致对付她们,只需要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两个字“做掉”。对此,更让人感到寒心的是,目前在社会心理上反映出来的焦虑,几乎没有是关乎于女婴拥有的生命平等权的,而是把更多的焦虑集中于可能找不到老婆、娶不到媳妇的光棍们的身上。与性权和婚姻权相比较,生命平等权无疑是更为根本的,但为什么社会对此如此淡漠呢?

  这也许可从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了上千年的溺杀女婴的弊俗陋习说起。

  溺杀女婴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流行了。《韩非子·六反》有:“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记载。古代尚无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唯有等待婴儿出生才知是男是女。于是,把呱呱坠地的女婴径直溺杀,或者装入屉箕弃之郊野、任其冻饿泣死的做法,就成为社会中涌动的一股黑色暗流。到了清代,统治者对溺杀女婴的犯罪性质已有所认识。康熙曾下令禁止抛弃婴儿。光绪也下谕:“溺女必与严惩”(《大清会典事例》)。清政府还曾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女婴堂、保婴会等慈善机构来收养女婴。但是,溺杀女婴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广东中山名人郑观应曾述:“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还有著作记载,近代华北地区几乎找不到一个未曾溺杀过女婴的家庭,有的家庭溺杀女婴多达4-5个。溺杀女婴的手段也很残忍。有将女婴丢入河汊池塘中淹死的,有用被子捂死的,有用破布等物堵塞口鼻窒息而死的,最多的是将女婴按入水盆、尿桶溺死。是可谓:“甫离母腹,即入冤盆”,“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女婴刚刚来到人世,等待她们的便是被极残忍地剥夺性命。生命遭此野蛮践踏的情况,有文献将之称为“天下第一伤心事”。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因溺杀女婴的陋习既久且盛,并与父权制及其文化丝丝相扣,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由此弊俗造成的更深层的恶劣影响,即是对生命极度的轻蔑,杀之夺之,毫不在意,更徨论生命的平等与尊严。

  毋庸置疑,溺杀女婴的恶习绵延不绝的第一原因,是中国源远流长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统。《诗经·小雅》就有对男婴为璋、女婴为瓦的等级区分。女婴一经降生就因其性别而低贱,性别就此成为划分、决定人尊贵卑贱的一个基本尺度。溺杀女婴的第二原因,是受实际利益驱使,民间“女儿原是赔钱货”的说法就是集中体现。在父权制文化下,普遍认为女孩的养育对家庭是个累赘,女孩不能传宗接代、不能读书入仕、不能经商发财、也算不上是壮劳力,唯有长大嫁人。而男聘女妆是传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到近代,婚姻论钱财的风气更甚,女家能否拿出一份殷实的嫁妆是婚姻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于是女儿被贱称为“赔钱货”。据记载,因为不愿意、或难以担负嫁妆,富裕人家往往只留养一个女孩,穷家小户则溺杀女婴避免倾家荡产。溺杀女婴的第三原因,是担心女孩给家庭招致麻烦,即“多女尤多虑”。女孩嫁到婆家稍有不周,会招致指责父母家教不严。若婿亡女孀,又会回父母家里整日哭泣。女孩若违背了封建礼教,更将羞辱父母门风。也许,还有第四、第五个原因……

  然而,泯灭了生命本有的平等权利,任何的原因都将落入罪恶的渊薮。溺杀女婴是令人发指的封建糟粕,也是植根于中国父权制基础上一块毒瘤。在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彻底清除它的残余影响应刻不容缓。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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