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偷盗和违法收购路上井盖行为有奖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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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1 东南早报 | ||||||||
大家注意:如发现有偷盗和违法收购路上井盖行为 举报他,有奖拿 有关部门草拟出通告拟于近期出台
单位未及时补缺,将处罚2万元以下罚款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市政道路井盖缺失问题已成为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记者获悉,一份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公安局草拟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非法收购城市道路各类检查井设施的行为加强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拟于近期出台。 据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人售卖或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给排水、排污、电力、电讯、广电、燃气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行为,或向无照从事废旧材料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查实后,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的企业、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将可疑物品、赃物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经举报抓获偷盗和违法收购检查井井盖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每次奖励100元人民币以上),并对举报者严格保密。 《通告》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维修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相关产权单位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设施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产权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售卖井盖要出具证明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通告》规定,所有持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立即停止收购城市道路各类检查井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进行自查清理,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清理结果;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一旦发现查实,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给排水、排污、电力、电讯、广电、燃气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凡售卖的,企业、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收购以上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时,必须认真检查售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