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事故也可快速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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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王长春 本报讯明天起,《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昨日,针对榕城一些媒体之前对该处理办法的部分误读,福州市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紧急约见本报记者,希望通过本报给予澄清。
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黄炳进说,按照该试行办法,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均可以按照该办法进行快速处理。需要澄清和注意的是,此类小事故中,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三种情形,仍可先行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可以由一名交巡警现场处理,记录现场等情况,交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拒绝的,可以强制撤离,恢复交通。之后,再依法启动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由2名以上民警共同负责。 “先快速处理,然后再启动普通程序调查,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恢复交通,真正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黄炳进说,小事故占了交通事故的绝大部分,但时常造成严重堵车,试行办法就是着眼于此,使80%以上的交通事故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