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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可涉足档案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近日,省档案馆印发了《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把档案工作放开,允许社会的档案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参与档案管理。

  《办法》规定,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
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档案服务机构必须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据了解,浙江、上海等地的档案服务已经形成产业,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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