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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0笔捞“油”4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3 生活报

  原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徐敬琛受贿案近日审理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徐敬琛被判刑前一直在政府部门从事市场经济的管理工作,官至副厅级。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长达8年的时间里,他留下了整整二十笔的受贿记录,涉案的行贿人达数十人之多。贪官难逃法律的制裁,去年9月30日,检察机关正式对其实行逮捕。事后,徐敬琛非法所得42.4万元及2千美金被有关部门追缴。

  八年受贿二十笔

  徐敬琛一案的判决书长达7页。判决书上显示,徐敬琛生于1949年,原呼兰县人。

  从1996年起,徐敬琛历任省经贸委市场处处长、省经贸委巡视员、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在这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42.4万元,美金2千元。

  1996年8至9月,徐敬琛收受原齐齐哈尔市经贸委市场处副处长胡某人民币3万元,这是经法院认定的徐敬琛的第一笔非法所得。

  从这第一笔非法所得中,徐敬琛尝到了甜头,他的贪欲一发不可收拾。

  2000年10月,徐敬琛收受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段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哈尔滨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和2003年春节,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哈尔滨某石化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春节和2004年4月,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黑龙江省某石油协会会长赵某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1至5月和2004年8月间,徐敬琛先后三次收受宾县某局副局长李某人民币3.5万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春节前,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杜尔伯特县某钢厂办公室主任徐某人民币1.5万元。

  2004年3至4月,徐敬琛收受鸡西市某公司经理李某人民币1万元。

  审批权成了谋财之道

  从事市场经济的管理工作,自然掌握着审批大权,而徐敬琛一直都是省经贸委和商务厅等要害部门的负责人。徐敬琛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8年。任职期间,他掌管着全省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及加油站审批大权,他所有的非法活动几乎都与他所掌握的权力有关。

  2000年4至9月,原哈尔滨市某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崔某,为了取得成品油的批发权,他先后四次给徐人民币5.5万元。

  2002年至2004年,徐敬琛先后四次收受黑龙江省某石油公司总经理李某给其的人民币3.2万元。

  2003年9月和2004年7至8月,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原北安市某公司经理缪某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

  帮助敛财的中间人

  在徐敬琛非法受贿的活动中,政府部门的官员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石油属于专营商品,我国对石油实行三级批发,省里掌握最终的审批权。在县级范围内建立加油站,最终必须经过省级的相关部门审批。

  某些石油公司的经理苦于找不到门路,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官员就成为了行贿的中间人。

  双鸭山市经贸委张某证实,1997年冬天、2000年春天、2001年9月,为李某审批加油站,他先后三次给徐敬琛送人民币3.7万元;1999年秋天,他为韩某审批加油站,他给徐敬琛人民币5000元;2003年10月,他为耿某审批加油站,给徐敬琛人民币5000元。

  双鸭山的商人于某因建加油站的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没有结果,1999年末和2003年,双鸭山市某委副主任孙某先后两次带她到哈尔滨见徐敬琛,并两次转交给徐敬琛共计两万元。

  据办案人介绍,除了以权谋私之外,徐敬琛利用他的影响为他人办事谋利也占非法所得相当一部分。

  2001年末,哈尔滨某科技发展公司经理夏某,为了感谢徐敬琛让他做广告牌项目,送给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至2004年6月,黑龙江省某经贸公司经理刘某先后四次给徐敬琛人民币1.5万元和两千美元。

  行贿人未被追究责任

  2004年9月24日,徐敬琛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刑事拘留,经过三个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敬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去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敬琛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但与本案有牵连的二十多名行贿人并未被追究责任。这些人的身份分别是政府官员、国企经理、私营老板,都与石油产品经营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徐敬琛的受贿事实成立,那么行贿人的行贿事实也应成立,为什么涉案的行贿人未被追究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牡丹江阳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

  办案人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行贿罪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徐敬琛一案中,行贿人虽然获得了建加油站的批件,但未获得额外的不正当利益。受贿人只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批,甚至出现行贿人因手续不合格未获得审批的情况,所以,这些人还不能依法被认定为行贿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不正之风达到一定程度,行贿就不仅仅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正常的职务行为也要行贿,甚至达到办事不花钱就于心不忍的程度。”办案人说。“在我国社会的某些部分,腐败行为不仅侵入了社会的肌体,同时也侵入了社会的心理,这种腐败趋势值得我们警醒。”律师姜启凡认为,“徐敬琛一案再次证明了我们监督机制存在着漏洞,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严肃法纪,加快民主的进程。”(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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