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调解协议能否对主持调解方产生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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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3月31日电(奚彬、高岩)村委会主任主持争执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约定了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当事人能否起诉村委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近期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调解协议对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起诉村委会。 东台市五烈镇谢庄村村民柳春宏请工匠赵宜昌为其建造住宅楼。楼房建成后,柳春宏
协议签订后,柳春宏如约支付了首期5500元工程款。但其后谢庄村并未安排工匠为柳春宏房屋增高,柳春宏因而拒绝支付余款。迟迟拿不全工程款的赵宜昌无奈之下,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庄村履行房屋增高义务,要求柳春宏支付所欠工程款。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不能对被调解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法律效力,因而,赵宜昌、柳春宏间的约定对谢庄村村委会,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没有约束力,不构成法律关系,赵宜昌对谢庄村村委会的起诉不能成立。调解协议书中关于村委会负责房屋增高,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村委会共同支付相关费用的条款属无效法律行为。 但是,调解协议反映了被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双方关于工程款降为11000元的协议有效,赵宜昌要求柳春宏支付余款5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赵宜昌对谢庄村村委会的起诉;同时作出判决,判决柳春宏向赵宜昌支付剩余工程款5500元。 一审宣判后,柳春宏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责任编辑:康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