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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亦戒想当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34 中国环境报

  在不少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倘出于好心结果却不幸办了坏事,似乎是大可原谅的。

  如此一来,好心便心安理得地成了错误的藉口,长此以往,似乎只要是好心,就可以想当然地去做,后果就可以不计了。

  然则仅凭了好心办事,往往是行不通的。好心诚然需要,没有好心,就不可能办了好
事,但惟独凭了好心就想办成好事,未免天真和片面。好心,究竟只是一个良好的初衷而已,倘要把好心最终变成好事,科学和守法是必不可少的。

  方今之时,给城市河道、湖泊贴砖铺膜似乎成了一种流行时尚,出此“妙计”者理由很充分,美观、节水等不一而足。于是,在这样的好心下,一些城市的河湖理直气壮地被装修了起来,水流滞涩、生气渐消不说,整个生态系统也遭了连累,最终,河湖成了家里的“浴缸”。

  对于河湖改造“浴缸”之举的科学合理性,各方专家兀自争论不休,且不盖棺论定罢,然则已有的一些“浴缸”大多表现不佳却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此之谓也。

  《孟子》中揠苗助长的典故应是众所周知的,这个故事阐述的道理其实简明。但像农夫这样违背客观规律,好心办坏事的人如今依然不少。

  先贤“流水不腐”的总结经过了实践检验,当是千真万确的了。城市河流自不必说,而那些源自湿地的湖泊、池塘本身虽不是流动的水体,但与周边的堤岸、植被历来有着天然联系。这种天然联系一旦被切断,它们就成了一汪死水。用不了多久,就会腐败变质。如此看来,改造“浴缸”之举,大抵属于现代版的“揠苗助长”了。

  科学不能回避,法律则更是应该严守的。自认为出于好心,便规避了应履行的法律程序,顾自埋头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无论结果好坏,违法在先,是无可辩驳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愿望无论多么良好,都不能规避法律甚至凌驾在法律之上。因了“好心”二字而忽视了法律,好心则成了违法的挡箭牌,办坏了事情可以理直气壮地举以“自卫”,既逃避了法律的约束,又平息了良心的不安,顺手还搪塞了公众的质询。改造个把“浴缸”事小,倘事事如此,社会发展就会失控。

  只有好心而没有科学和法律作为保障,难免“病急乱投医”,好心变成好事自然也就希望渺茫了。毛泽东说过的一段话颇耐人寻味: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

  无论出于怎样的好心,还是要在科学的指导和法律的规范下办事。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抛开了科学,失之于率性而为,抛开了法律,则颇有肆意而为的嫌疑了。倘好心办成的却是坏事,则如此好心的价值便很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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