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媒体监督 强化政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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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34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日前,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行量化,同时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在1994年公布的“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重大修订,突出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订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有领导责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为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环境污染,《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不作为的处罚。环境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