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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出庭 用天理良心称量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41 时代信报

  -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将正式实施。我市37 个基层法院确定的1261名人民陪审员将开始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决定》出台之后,全国各地很多法院开始对自己辖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此举立即引来众多争议:当法官成 了人民陪审员的老师之后——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人民陪
审员还能对老师说“不”吗?人民陪审员接受法官的思维模式的引 导,他们还能用“朴素的天理良心”来参与判案吗?

  信报记者庞凡实习生朱彦/文

  陪审人生

  3月28日下午两点,60多岁的孙伯宗准时来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参与一宗民事纠纷的审理。

  孙伯宗今年60多岁,担任沙区法院的专职人民陪审员已经4年了,共参与调查审理了600多起各类案件。到现在 ,从他手里还没有出过一起错案。

  趁着开庭前短暂的空余时间,孙伯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当人民陪审员,完全是出于个人兴趣和儿时的理想。” 孙伯宗说。从小,他就有一个梦想,希望长大后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但由于历史原因,他没能上大学,高中毕业后就到一家 工厂上班了。1983年,他当上了副厂长。由于工厂经常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纠纷,他开始为工厂处理很多诉讼和非诉讼业 务,掌握了很多法律常识。

  工厂被兼并后,孙伯宗离开了工厂。为了儿时的梦想,他开始自学法律,并在2001年成为了沙区法院的人民陪审 员。2004年10月,孙伯宗通过了自学法律本科全部课程的考试。

  有了专业知识,孙伯宗在参与案件的调查审理时更加得心应手。在很多起案件的审理中,他都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合议庭的其他成员都很尊重他的意见。为此,孙伯宗多次被评为沙区法院的优秀人民陪审员。

  “他确实很优秀。”一名与孙伯宗共事过的沙区法院工作人员说,“孙老师很勤奋,很敬业。虽然人民陪审员没有工 作报酬,但只要打电话通知他开庭,他一定会来,风雨无阻。而且孙老师责任心很强,只要是他参与的每一起案件,他都会认 真的查阅材料,并和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认真研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协助法院调查审理。”

  “尤其难得的是,孙老师在法学方面有很深厚的功力。他通过了自学考试,有法律本科文凭,在法学理论方面没有任 何问题。4年来,他参与了600多起案件的调查审理,超过了很多专职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在审理中,孙老师有着丰富的 经验,很多年轻法官都自叹不如,对孙老师非常佩服。”

  孙伯宗并不满足于现在的成果。“以前是沙区法院聘用我当人民陪审员,但现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28 日通过的《决定》,今年5月1日,沙区人大将任命我为人民陪审员,这对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我准备去参加司法考试 ,对我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一次检测。我相信我能取得满意的成绩。”孙伯宗一脸自信的笑容。

  沙区法院的汤代伟主任具体负责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她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该法院已经存在多年了,但由 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新的生命力”。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开始进入法院工作,那是我最初接触人民陪审员制度。”汤主任说,“那时候的人民陪审员 数量很少,好多都是工厂里的调解员和保安干部。当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也比较简单,由于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都是在 选人大代表时,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级政府等部门推荐,同人大代表一起选出。”

  汤主任向记者介绍说,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陪审员的数量也有了增加 。到现在,沙区法院已经有了100多名人民陪审员,但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中,像孙伯宗老师那样真正具备专业法 律知识的并不多,文化素质也有差异。”汤主任说。

  “以前,很多人民陪审员并不具备相关法律常识,这使得他们在参与审理时很难发表意见,处于‘陪而不审’的局面 。”汤主任说,“但这次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学习比较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这是以前没 有的,是一大进步。”

  “今年5月1日,我们法院的50名人民陪审员将正式上岗。他们都是通过严格筛选产生的,并将接受系统的培训。 我觉得,他们会比以前的陪审员更加优秀,更加称职。”汤主任表示。

  法院

  用法律“武装”他们

  记者找到了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决定》篇幅很短,仅有20条,不足2000字,但这一文件 从起草到出台共修改6次,经历了6年时间,耗费了大量专家的心血和力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的第一条就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 人民陪审员是一名“准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处于与法官同等的地位,他对案件的审理意见很可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 果。据记者了解,一名人民陪审员拥有如此大的权利,这在当代国际司法界是不多见的。而以法律形式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确 定下来,这还是我国法律史上的第一次。

  《决定》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素质做出了较高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拥护我国宪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如此严格 ,保证了他们不但具有较高的素质,还拥有良好的品行,能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断。”沙区法院的汤主任说。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好的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决定》中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最高人民法 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合作编写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分综合知识、业务技能、庭审观摩和经验交流3个板块,对人 民陪审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保证陪审员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将机械的法律法规应用到实际生活的过程。随着法律技术的高度 发达,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越来越专业,有可能会因为注重了法律的专业性,忽视了制定法律的目的和来源,甚至以 复杂的立法和法律技术的迷宫为掩护,做出与立法精神相去甚远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运而生。陪审员不 一定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以其朴素的天理良心,他们能矫正并制约法律专业人士的疏忽或故意,使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不 至于故意“操弄法律”而牺牲了“普遍正义”。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加到司法审判中,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一 种方式。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这部《决定》的立法本意。

  《决定》出台之后,全国各地很多法院开始对自己辖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此举立即引来争议:法官成了人民陪 审员的老师,在参与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能对老师说“不”吗?人民陪审员接受法官的思维模式,他们还能用“朴素的天理良 心”来参与判案吗?

  专家

  他们只需要天理良心

  也有专家对这种“平民化”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疑问: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胜任专业化极强 的审判工作吗?记者走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

  赵教授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非专业人士参加到审判工作,可以使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刻, 更多的民情民意也会逐渐融入法院的日常工作,审判将更具人性化。

  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素质较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赵教授说:“据我了解,以前法院的很多人民陪审员都是 从退休人员中挑选的,因为退休人员有很多空余时间,出庭时能够做到随叫随到。但他们大都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在审判中发 挥的实际作用并不大。”

  “人民陪审员毕竟是非专业人士,以上两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其体系也越来越庞大, 专业性极强。人民陪审员既无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又无司法实践经验,如果和专职法官共同审判,不可避免的会被法官的法 律知识所支配,在这种支配下,他们作出的判决仍然将是专业法官意志的体现。”赵教授说。

  “我一直很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参照国外的例子,借鉴国外大陪审团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 ,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位。”

  赵教授认为,由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性,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因此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案 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适用方面,应该由专职法官说了算;案件涉及到的基本事实和社会影响方面,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 人生经验和道德良知,对法官提出合理的建议。

  “我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复杂的,除了适用法律得当外,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也是司法界应该注意的 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但群众对有的判决结 果却有不同意见。简单地说,这就是情、理、法的融合问题。很多事情合情合理却不合法,法院在审判时很不容易把握好法律 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对社会正义的朴素认知,对判决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陪审员 能帮助法官把握好这种平衡,找到一个合适的‘度’,将对我国司法工作做出巨大贡献。在我看来,这应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比 较实际的操作方式。”赵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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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雏形。现代陪审制起源于英国,最初是由法 院邀请被告的邻居到庭作见证,就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15世纪时陪审正式成为审判方式。后来随着英国向海外扩张 ,陪审制被带到亚洲、非洲和美洲。法国大革命时,陪审制作为平民政治的象征而引进,后由拿破仑带入欧洲大陆。于是英国 式陪审团制风靡全世界。但19世纪后,许多西欧国家逐渐放弃了陪审团制,改用参审制。时至今日,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还 保留着陪审团制。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开始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在全国全面推 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公、检、法”被砸烂,国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迫全面停止。直到19 78年,该制度才重新逐渐恢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渐渐显露出了种种弊 端,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局势发展。据调查,全国88%的地方法院希望国家以立法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 并加以明确规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决定》, 以法的形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了下来,并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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