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罚款不得计入房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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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9: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俊东实习生任月)《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今年五月初颁布实施。《办法》规定了对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一律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此次市政府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形成机制,即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政策指导价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以
《办法》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企业在政府确定的价格和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住宅小区建设费用、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税金和利润分别按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和3%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将实行价格认证制度、价格公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成交价格备案制度。这五项制度的建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贯穿在经济适用房项目投资、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对于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费用,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确保政府给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着积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