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人流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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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24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新 闻 哈尔滨规定人工流产须审批 据报道,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要经过行政审批。如果没有获得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这项规定刚一出台,就受到了质疑。直评“人流审批”暴露公权力冲动
应该说,对于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和用意,我们是不难理解的。但同时,这项政策存在的诸多不妥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人流审批”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直接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审批事项。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对人流做出过禁止性规定。因此,这种“人流审批”实际上就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直接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 其次,“人流审批”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做人流是妇女的隐私,更何况有相当一部分女性是意外怀孕,或未婚先孕,或遭强暴而怀孕等等。如果需要出具证明,就涉及个人隐私。而且,“人流审批”的可行性很差。禁令规定“怀孕14周”,然而,这个时间显然是不容易掌握的。政府部门又凭什么来推定所有怀孕14周以上要做人流的妇女,都存在选择胎儿性别的嫌疑? 实际上,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光靠行政权力显然不可能奏效。是否做人工流产属于公民私权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流审批”本身根本就不值一驳。但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在这种“人流审批”思维的背后,隐藏着一种极为可怕的公权力冲动。摘编自《法制日报》3月30日文/东方白求是 平衡性别需要有效而非有力的干预 去年以来,媒体上关于男女比例失调的消息一直不断,一些论者开始主张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干预重男轻女的行为。作为施政“思路”在政策层面的具体表现,哈尔滨市政府的做法部分地反映了这种焦虑。 之所以出现性别比例失衡,是因为有人人为地“干预”了生男生女,破坏了男女的正常出生比值;哈尔滨的行政审批,是以一种更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去“干预”这种人为干预。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这样的行政干预肯定会在一个时期内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我们的一些官员决策取向上偏好行政审批的重要原因。 但这种以“干预”调节“干预”的做法,同样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从而阻滞行政效能的提高。对于那些一门心思生育男孩的父母,审批固然可以斩断他们的幻想,但对于社会大众则可能增加诸多实施上的困难和困惑,比如是否选择性怀孕的鉴别问题,对各种原因受孕的妇女的隐私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政府权威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呢? 男女性别比例为何失调?这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系。政府“有效的”行政干预中最基本的一条,应该是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破解“无儿不足以养老”的难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舍此,再强有力的行政措施,也不过是扬汤止沸,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说,与西方人相比,中国人普遍缺乏规则意识,遵守法律和行为准则的观念比较淡薄。要改变这一状况,正需要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带头“依法行政”。如此,简单的“审批思维”当休矣。摘编自《燕赵都市报》3月30日文/涂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