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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惊无险勇士漂”漂断游客两手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29 金羊网-新快报

  游客称受导游介绍误导,将组团社南湖国旅告上法庭

  新快报讯(记者 徐静 实习生 刘金芳 杨可)广州的马女士随团到德庆龙盘峡参加“勇士漂”,没想到小艇两次倾覆,其右手手指当场骨折。该女士多次向旅行社索赔未果,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因为导游在漂流前介绍此活动不过“有惊无险”。近日,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自己应认识到漂流活动的危险性,所以只判旅行社酌情
补偿原告3000元。

  “勇士漂”两次倾覆手指骨折据马女士介绍,2003年6月21日,她随南湖国旅旅行团出发到德庆县龙盘峡旅游。途中,导游介绍了两种漂流,一种是比较平淡的“逍遥漂”,一是比较刺激但“有惊无险”的“勇士漂”,相对比较刺激,但“有惊无险”。听此介绍,在与导游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导游为马女士和一些原来选了“逍遥漂”的游客改购了“勇士漂”门票。下午3时左右,漂流开始。说是有惊无险,但马女士乘坐的漂流艇刚到第二个“险滩”时就翻了。“旅游景点的工作人员马上把我们扶起,并告诉我们可以继续,翻是很正常的。”马女士他们于是继续漂,但没漂多远,小艇又再一次倾覆,由于手碰上了水中的岩石,马女士的右手无名指与小指当场骨折。

  一审判决游客败诉马女士多次向旅行社索赔未果,于是将组团旅行社南湖国旅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费用合计87264元。法院认为,原告经与被告指派的导游协商,将原合同中约定的“逍遥漂”变更为“勇士漂”,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合法有效。被告在变更漂流项目时也作了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漂流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仍自愿参加“勇士漂”,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马女士不服,于2004年12月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惊无险”是否安全警告记者致电南湖国旅的代理律师询问此事,他表示:“漂流活动本身就有危险性,导游当时做了警告,至于做到什么程度、何种警告才算是危险警告就无法判了。但游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该知道这样的活动的危险性的。同时事情的发生也是非故意的无法预知的。”他指出,由于旅游者的活动已经超出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的范围,导游也做了相关的解释,因此旅行社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代理人凌律师认为:“旅行社在合同中承诺提供符合我当事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服务,对可能危及我当事人人身安全的项目,应该事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和警示,但导游当时除了将‘勇士漂’描述为‘有惊无险’的项目外,再没有提出任何危险警示。正是这种误导性的陈述,导致马女士选择了“勇士漂”,而南湖国旅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责任。”(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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