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医疗费保险公司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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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32 每日新报 | ||||||||
一年前被撞成重伤肇事者至今未找到张北马莹苗卫红王克远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苗卫红王克远】一年前的一个深夜,本市汉沽区的居民田力(化名)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津汉公路上时,被一辆迎面驶来的卡车撞成重伤。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查无所踪。田力应该自认倒霉,自己承担18万余元的巨额医疗费吗?本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事故发生地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原告田力起诉称,去年 3月10日晚11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沿津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沽区九龙里加油站附近时,被对面驶来的卡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此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至今尚未侦破。原告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现原告已向医疗机构支付了医药费,故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上述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二次住院费用不属于抢救范围,不同意承担垫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原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应由人保公司预付,现原告已自行向医疗机构交付了医疗费,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履行给付义务。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