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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动危废利用许可证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1:3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30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新法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我省环保部门也将对危险废物利用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

  谁污染谁负责

  据省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修订后的《固废法》确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主要包括:从源头出发,规定产品的包装物的设计和制造原材料、工艺选择责任和清洁生产责任,实现减量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回收利害责任以及对部分产品、包装施行强制回收责任,实现资源回收与无害化处置。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消费与废物处置责任制割裂带来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哪个环节产生污染,就由这个环节的实施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行许可证制

  修订后的《固废法》增加了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根据《固废法》的相关规定,省环保局将依法加强对固体污染的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凡在省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管理权限,到有审批权的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增加违法处罚

  新法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方式:对违法者提高了经济处罚的额度;对执法人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法向国内运输境外固体废物和执法行政人员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丰富和加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也适应了环境管理要求。(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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