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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五个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2:13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网电教育部29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介绍,新《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如《规定》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等。

  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规定》取消了关于在校生结婚等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和处分的标准和原则,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等。

  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

  强化对当前突出问题的管理。针对考试作弊严重,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等要求。

  大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新华社电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按照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说,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处分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这些新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首次写入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据新华社电新规定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热点评论

  以管理为本到以权利为本

  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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