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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终止妊娠出台规定 怀孕十四周以上禁止人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5:13 新民晚报

  本报讯南京消息: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到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
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决定(草案)》还明确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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