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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英达利发布短信广告公司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5:44 深圳晚报

  为英达利发布短信广告公司将受罚

  发布广告公司均无广告经营资格,严重缺乏广告审查意识

  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邱文倪伯龙报道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工商部门对英达利违法发布广告一案目前已调查终结,正在依法律规定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根据调查发现,
英达利公司是委托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一对一资讯有限公司发布的短信广告。工商部门认为,在“英达利”事件中,除了作为广告主的英达利公司应当承担违法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外,参与广告代理、发布的短信广告的两家公司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家发布短信公司均无广告经营资格

  据市工商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梦网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广告经营项目,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梦网科技公司承认了发布英达利房地产短信广告的事实。据调查,梦网科技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与英达利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以每条短信广告0.08元的费用前后共为英达利公司发布短信广告共14万条。梦网科技公司表示该短信内容是由英达利公司提供,由于没有对广告进行依法审查的意识,认为广告内容违法只有广告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发布了违法广告。

  在一对一资讯公司的办公场所,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与梦网科技公司基本相同。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广告业务,不具备有广告经营资格,但该公司却从事了广告代理经营活动。一对一资讯公司以每条0.08元的价格共为英达利公司发布了短信广告35万条。

  帮助发布违法广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在“英达利”事件中,除了作为广告主的英达利公司应当承担违法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外,参与广告代理、发布的短信广告经营单位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上述情况经法律程序查证属实,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这两个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邱文倪伯龙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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