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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高校解禁学生结婚彰显法治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8:00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贵峰

  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15年前制定的旧《规定》相比,新规实现了大变脸,在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等多个管理方面做了重大改变。(《新闻晨报》3月30日)

  对此,公众给予普遍的积极评价,并从各个具体不同的角度做了有益的解读。不过,在笔者看来,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其充分体现了对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治理原则——法治原则的尊重,或者说,透过法治视角,才能更全面、完整地把握新规所内蕴的“新意”。

  首先,法治的最一般含义正是“按规则进行社会治理”,也就是说,法治首先意味着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而且这种规则又必须是事前宣告、清晰明确并且具有普遍针对性的。因此,无论是新规定中“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还是取消“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道德词句而代之以规范的法律用语,都可视为一种尊重规则精神的彰显。比如,关于取消大学生结婚限制,实际就是对《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规定精神的遵守与回归,显而易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婚姻法的普适性决定了,高校无权自外其中而不受其约束。如果一个行业依仗自身的某种特殊性,就可以用内部规定抵触国家的基本法律,那么法治规则也就失去了起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从法治更深层的精神内涵看,所谓“法治不是一种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哈耶克语),这意味着,法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管理者)权力的规则。为什么大学生是否结婚学校无权干涉,而学校若要对学生进行处罚却必须维护他们申诉的权利、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显然,正是法治维权(利)而又限权(力)的内在规则品质决定了这一切,换言之,从法治的权利本位出发,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学生的权利而不是学校的权力才是法治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因为,说到底,站在法治立场上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其实在根本上只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所谓“管理规定”,实质就是“服务规定”、“保护规定”。

  当然,笔者不否认,在现实中,伴随新规定的实施,可能会带来某些问题。如不少人担心,解除婚禁可能导致同居现象增多,“不利于校园环境净化”,以及“执行新规定,学校将增加管理成本”等等。这些担忧虽然不无道理,不过在笔者看来,这都不是不实行新规定的恰当理由。大学生同居增多,当然有其不利的方面,但首先这是他们的权利,即使真的有“不利”,只要不危及他人,旁人无权干涉;其次,我们应该对大学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性抱有信心,不禁止了,他们就会一窝蜂地都去结婚?至于管理成本,那更不能成为干预权利的借口,任何时候法治当然都是有成本的,但我们更不能忘记,破坏法治的成本更大。是去损害权利以方便管理,还是增进服务以保障权利,孰优孰劣、孰轻孰重,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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