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工商局局长李太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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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8: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3月31日电(记者刘大江)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36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日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998年底,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茂林在得知四川省工商局要建IC卡应用系统工程后,通过第三人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要承建该工程。李太银未经集体研究讨论,擅自决定将工程交给由廖茂林等人组建的四川欧达磁卡有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李太银擅自决定向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省工商局计财处划款2996万元。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款后,股东刘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预分利润800余万元,归还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第二期5个地区的IC卡应用系统工程建设。2001年9月,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因虚报注册资金,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经统计,李太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8万余元。(完)(责任编辑:罗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