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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工商局局长李太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18:0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3月31日电(记者刘大江)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36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日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998年底,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茂林在得知四川省工商局要建IC卡应用系统工程后,通过第三人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要承建该工程。李太银未经集体研究讨论,擅自决定将工程交给由廖茂林等人组建的四川欧达磁卡有
限责任公司承建。后由于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短缺,无力进行第二期工程施工,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由省工商局预先支付工程款。李太银明知按合同规定,四川省工商局只能从售卡回收的资金中将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应分配部分支付给该公司,但因其子李郭及其友刘霓虹在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占有股份,遂对刘霓虹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意。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李太银擅自决定向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省工商局计财处划款2996万元。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款后,股东刘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预分利润800余万元,归还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第二期5个地区的IC卡应用系统工程建设。2001年9月,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因虚报注册资金,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经统计,李太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8万余元。(完)(责任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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