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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破解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01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储白珊

  实习生沈浩华

  主持人:有关劳动纠纷的报道连续见报后,不少读者来电反映,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不容易———不签合同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签了合同,合同中的不少地方又让人模棱两可,
出了纠纷吃亏的还是自己,在这里,主持人针对劳动合同当中易出现的霸王条款,请法官和律师来解释。

  霸王条款一

  出了工伤

  单位概不负责

  蔡师傅今年已经55岁,两年前跟某建筑公司签了份合同,合同里有这样一个条款:“签订本合同之后,工人出了工伤,公司概不负责”。上个月,蔡师傅在工作中右手被砸伤,造成残疾,可单位却指着合同拒付所有的费用。

  法官说法:被迫签订“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工人大多是来自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不懂法律,且年纪偏大,不好找工作。一些黑心的老板往往利用这一点有意设定这样的“霸王条款”。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认定无效后,单位需向已履行劳动职责的劳动者,依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及提供相应待遇。

  霸王条款二

  出了工伤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林先生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几天前,林先生外出装修时被装修器材碾伤了腿,不得不暂停工作住院治疗,公司在付了医疗费之后告诉林先生,当初签订的合同当中有一条“职工出了工伤之后,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单位可以终止合同,此外,职工轻微的伤残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终止,只不过是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就业补助金而已。但是,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的,需要继续治疗或者是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的,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是因为工伤的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而不能上岗的,单位仍应继续支付工伤津贴,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未上岗的,可以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或最低工资待遇。

  霸王条款三

  变相收取

  抵押金、担保金

  郑小姐进入单位之前,单位以“保证劳动合同有效”为由收取她们每人300元的抵押金。今年1月份,郑小姐因为要回家过年向单位请假,单位却跟她说“商店缺人手,如果你要回家,就不用再来了”,还以郑小姐不履行合同,拒绝返还当初的300元抵押金。

  律师支招: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许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担保金或集资款。对于单位收取的抵押金,郑小姐可以拿着当初单位开出的收据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遇到单位以各种名义不合理收费的,劳动者应该及时举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主持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慎重,劳动合同中有必备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主持热线0591-87793059继续开通,等待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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