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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今起执行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1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王长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授权,从4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额度开始执行新的标准,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数额为5万元以上;普通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按照新标准,今后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将会大大增加,进而提高路面的通
行能力。

  省交警总队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以往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所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在该范围内,值勤的民警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处理。依据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十九条授权,经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从4月1日起改为上述标准执行。

  该负责人还介绍,过去因为执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过低,经常会用一般程序立案来处理“轻微事故”,造成堵车的现象时有发生。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目的在于改变以往这种不恰当的做法,这也就是说,从4月1日起,全省对低于上述两种财产损失标准的轻微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均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只有满足上述两种标准的交通事故,才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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