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流”,有合理的一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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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30 江南晚报 | ||||||||
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 就在江苏省这一法规出台的前几天,哈尔滨市出台了新政策,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这个规定一经媒体报道,马上引来“骂声一片”,多数论者对此持
哈尔滨搞的“人流审批”,虽然立意不坏,但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用权力的滥用来定性也并不为过。但是完全否定“限制人流”,同样也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国不限制流产,是基于我国的人口状况,并不意味着“流产”是一种权利。相反,不限制流产,只能是一种权益之计。从长远看,禁止流产是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 与哈尔滨的“人流审批”制度相比,江苏省的做法更合理一些。首先,在法律上没问题。 其次,江苏省“限制人流”的规定更科学。哈尔滨的“人流审批”是搞一刀切,江苏省规定更灵活一些,前提是“正常怀孕,且在14周以上”,这样就排除了其它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强奸怀孕”等。另外,行政审批限制流产,很可能发生权力寻租现象,容易滋生腐败,而立法限制流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无此问题,是一种高效、经济、廉洁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