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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占道经营最高罚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0:45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庄昕)昨天,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 条例(修订)》,此后,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等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修订后的《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占道经营的,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对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3000
元的罚款;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 场地的,处以3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处以20元-20 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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