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权断业主水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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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1:49 海峡都市报 | ||||||||
N《京华时报》《北京晨报》供稿 本报讯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霸王条款。除三项商品房与物业类不平等条款外,其他还涉及电信服务、金融保险、商场、有线电视服务等领域。 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1.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开发商这一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推卸了自己的义务。 3.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剥夺业主用水、用电、用气的权利。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上述规定中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1至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3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按月为单位收费的。上述格式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9.消费场所告示中: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上述告示的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点评:照片是以其特有的功能将特定的时间、人物、场景,真实、完整地记录并再现,其精神上的意义即纪念意义是首要的。上述声明显失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