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了处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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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1:53 金鹰网 | ||||||||
4月1日起,我省中小学生又多了一道“护身符”——《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学生受伤引发诉讼
9岁的刘成(化名)是长沙市雨花区一所小学的三年级学生。去年他在学校组织的春游过程中,不慎在长沙一旅游景点内将右手手腕摔成骨折。由于对旅游景点及学校的赔偿不满意,家长刘平(化名)将这两个单位告上了法庭。刘平认为,儿子刘成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尽管景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孩子受到的精神创伤也必须得到适当赔偿。 作为被告之一,刘成所在学校的校长则认为自己很“冤”。这位校长说,学校因为办公经费紧张,确实无力负担这种意外伤害的赔偿。此外,学校的主要责任是教育教学,即使学校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难以完全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为一个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各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将在4月初审理这起学生意外伤害诉讼。 明确各方应负责任 类似刘成这样的事件,以后处理起来也许会顺利一些。今起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学校)、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明确了在不干扰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条例》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考虑到中小学校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一些中小学校长指出,办理校方责任险,确实能提高中小学抗风险能力,即由学校或政府出钱为学校投保,这样可转移学校风险,减少学校不必要的开支,让社会保险为学校安全“买单”。但需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各个相关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切实把好事办实。 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 根据《条例》,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两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