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颁布单位 |
标题 |
解读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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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及公用事业服务类的文书。本法规定了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认定、保存要求,数据电文真实性审查应考虑的因素,数据电文发件人发送的认定情形,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条件,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载明的内容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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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
本法的修订主要表现在,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要求国家标准化部门对产品的包装做出标准要求,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的环境污染。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还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法律管理范围,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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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新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的保障体系做了改革,除了铁路部门外增加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增加了对电气化铁路设施的保护,警示标志的设置,专门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电气化铁路的保护义务。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规定了办理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对运输危险货物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原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营运行为,没有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新条例做了补充,还加强了铁路运输安全的保护力度。 |
国务院令第430号 |
4 |
建设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应提交的材料,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作废及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了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范围,规定了注册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注册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部令第137号 |
5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310-2004)的通知 |
通知所指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规范的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4条、第3.2.8条、第4.1.4条、第4.1.10条、第4.2.2条、第5.1.1条、第5.2.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2条、第5.3.3条、第6.1.5条、第6.3.10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3.2条、第8.1.1条、第10.1.2条、第10.1.8条和第10.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
交水发[2004]745号 |
6 |
交通部 |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6-2004)的通知 |
通知所指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规程的第3.0.5条、第3.0.6条、第5.1.6条、第5.3.9条、第5.4.1条、第6.1.1条和第6.2.3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
交水发[2004]768号 |
7 |
信息产业部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办法规定了申办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条件、材料及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规范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暂停及终止要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载明的内容,撤销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
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 |
8 |
农业部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水产苗种范围扩大到观赏的水产动植物。其次,完善了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程序,规定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了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许可的程序,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30日可申请延期。还对水产苗种检验和检疫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由于原办法有关水产苗种质量检验员的行业准入规定,没有法律或法规依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予以取消。最后,增加了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的内容,明确了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条件、程序、权限及时限等。 |
农业部令第46号 |
9 |
卫生部 |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知中的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办法要求深海石油作业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查核准要求,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条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规定了海卫办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卫监督发[2005]40号 |
10 |
商务部 |
典当管理办法 |
办法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且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为实缴货币资本。办法加强了典当行业务特别是资产比例的管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等。降低了综合费率上限,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强化了事后监管,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 |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11 |
商务部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办法规定了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汽车供应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和对品牌汽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
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
12 |
商务部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办法规定国际货物代理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后,应向商务部及委托机构办理备案。规定了受委托备案机关应具备的条件,同时禁止受委托机关自行委托其他机构备案。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的相关义务。 |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
13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拖拉机外观质量要求》等228项机械、建材、电力、汽车、有色金属、包装、石化行业标准 |
公告中标准包括有机械、建材、电力、汽车、有色金属、包装、石化行业标准228项,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电力行业标准由电力出版社出版,汽车行业标准、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和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1号 |
1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
通知指明了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格式要求、方式及披露应依据的条件和参考因素。 |
证监基金字[2005]42号 |
1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要求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且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还指明了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遵守实时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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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证明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认证活动。办法要求在境内已经开展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该办法公布后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事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评估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评估活动。还对申请评估师、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说明。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号 |
17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公告 |
公告规定了无需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物品的条件,对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外交人员自用物品、港澳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工作人员自用物品、入境人员随身自用物品及政府间援助赠送物品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可免于强制性认证的物品,需由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还列举了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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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依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或载货的机动车辆。办法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的备案管理所需材料,办理通关手续的要求。规定了构成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和总成(系统)特征的情形,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要求。 |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 |
19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实况转播节目传输通路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
通知中所指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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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认证的程序,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的内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规定了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撤销情形,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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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
通知规定了本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规定了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方法,通知明确了指标申请的程序和核准的有关工作,还对外资银行的外汇担保做了规定。 |
汇发[20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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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办法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规定了资质申请与受理的程序和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规定了资质单位的相关义务,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及资质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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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规定明确了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核的条件、内容和程序,规范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验收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以及对违反规定,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采取的职责措施。 |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