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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今起实施校巴上路:应予礼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5:54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傅欣彦上午报道今起施行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障学生乘坐校巴的安全,特用法律手段赋予校巴一定的优先权。如允许校巴在公交车道行驶、可使用公交站台,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校巴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予以礼让。市教育局负责人称,此举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旨在体现我市对青少年学生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当然,《条例》除明文规定校巴应享有上述权益外,也针对去年我市开展的校巴专项整治中,一些学校校巴存在超龄、超载、超速“三超”现象以及民办学校的校巴问题更为突出的情况,对校巴上路的条件、运载管理和驾驶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抓住校巴这一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对校巴设置了行政许可,这是《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

  此外,记者还从上午市教育局在深圳书城前举行的《条例》施行宣传活动中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校巴的安全管理,市教育局已经制定了校巴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久后将会正式出台。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无论是学校自有还是租用的运载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有全市统一车身标志;加装安全装置;设有三角式安全带;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做到许可证专车专用。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巴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及时发现和制止超载等违法行为;校巴接送学生时每车应当配备一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以保障学生安全;校巴驾驶员要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对于家长十分关注的学生非教学教育时间留校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规定:“除下列情形(法定节假日,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作者:本报记者傅欣彦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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