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冤杀案 湖北高院自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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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16:4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电“被杀”妻子11年后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佘祥林“杀害”妻子张在玉一案成为错案,湖北省高院3月30日召开了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及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湖北省高院1994年审核此案时认为疑点重重: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佘祥林
未找到,仅凭佘祥林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而省高院讯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侦查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