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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4月1日起获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4:5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本报在两会期间曾就“环保法偏软,环境执法难”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报道,这种状况正在改变,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说,以前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将一些对企业直接产生影响的禁限权都赋予政府,但由于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政府对经济发展考虑较多,往往未能督促污染严重的企业治理。而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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