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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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5:5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4月 1日下午 2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 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东衡有期徒刑 3年,并处罚金 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峰、肖伟有期徒刑各 1年,并各处罚
控辩双方围绕调查报告辩论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已经持续了半年的时间,上次一审开庭是在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4月1日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展开法庭辩论。记者清晨进入审判庭看到,能容纳200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宣读了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摘要。这份调查报告列举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厦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了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争锋焦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衡阳大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随即进行了质证和异议。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锋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点:一是调查报告的性质。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这份调查报告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报告,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成为法庭证据?二是工程质量究竟负多少责任。调查报告指出,在火灾中,衡州大厦的工程质量加快了大楼的坍塌,那么因为工程质量造成的“大楼加快坍塌”,究竟加快了多少时间,该负多少责任?三是衡州大厦的耐火时限如何确认。调查报告称,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冒出浓烟,但是起火是什么时候、失火原因又是什么、大火的持续时间是多久仍然不清楚。 被告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李文革、朱峰、肖伟等人作为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加快了衡州大厦在大火作用下的坍塌,导致20名消防官兵死亡及其他人员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沈黎明是永兴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对衡州大厦一楼仓库行使管理责任,但却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衡州大厦的一楼仓库进行管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灾事故在仓库内发生,酿成楼房坍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沈黎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认为“量罪过重”,当场表示将要上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是这起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