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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宣判衡州大厦开发商获刑1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6:17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昨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1—3年的有期徒刑,其中,衡阳大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认为“量罪过重”,当场表示将要上
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据悉,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是这起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辩论国务院调查报告3焦点

  该坍塌案上次一审开庭是在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展开法庭辩论。这份调查报告列举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厦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了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锋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点:一是调查报告的性质。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这份调查报告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报告,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成为法庭证据?二是工程质量究竟负多少责任。调查报告指出,在火灾中,衡州大厦的工程质量加快了大楼的坍塌,那么因为工程质量造成的“大楼加快坍塌”,究竟加快了多少时间,该负多少责任?三是衡州大厦的耐火时限如何确认。调查报告称,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冒出浓烟,但是起火是什么时候、失火原因又是什么、大火的持续时间是多久仍然不清楚。罪名5人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李文革、朱峰、肖伟等人作为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加快了衡州大厦在大火作用下的坍塌,导致20名消防官兵死亡及其他人员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注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其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魏东衡作为永兴公司聘请的施工员,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认真负责工程设计的现场施工,监督工程质量,做好施工隐蔽工程的记录,妥善处理好设计变更。李永开作为永兴公司的工程部部长,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朱峰作为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私自接受被告人李文革的委托,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衡州大厦的设计业务,并组织肖伟等人设计图纸,其作为组织者,应对衡州大厦的图纸设计工作负责。

  肖伟私自接受设计业务,其设计的结构图存在有设计图不详、表达不清的欠缺,底层框架部分楼面采用预应力空心板,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被告人朱峰、肖伟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结果6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原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原衡阳市江东建筑公司施工员魏东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永兴集团副总经理兼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永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朱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工程师肖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沈黎明是永兴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对衡州大厦一楼仓库行使管理责任,但却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灾事故在仓库内发生,酿成楼房坍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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