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提前还贷要付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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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7:01 新华网 | ||||||||
房地产律师秦兵对“提前还贷造成银行利息损失”这一说法提出质疑 本报讯 (记者公冶祥波)昨天,针对购房者提前还贷要付违约金这一说法,房地产律师秦兵首先对部分银行的“说法”提出质疑。 秦兵说,按照法规,提前履行支付的情况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提前支付一般
秦兵还对提前还贷造成银行利息损失的说法也提出反驳。他说,银行本来就是“风险换利润,”在商业利润减少的同时,银行也减少了更大的风险。 另外,在具体操作中,秦兵律师认为,是否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秦兵还说,“新的贷款购房合同中,如果规定了提前还贷需要交付违约金,也属于霸王条款。银行可能会因此而带来大宗的诉讼。”(责任编辑:常黎明)(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