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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有几个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8:06 潇湘晨报

  昨日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光头、浅兰条纹制服、面容憔悴,但还没等久候在门旁的记者打量完全,佘祥林便被送上警车绝尘而去。随后,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并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宣读完毕后,佘祥林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至此,这个被媒体称为全国第二大冤案的“杀妻”案当事人,在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的第四天,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

  为第一时间获悉这一离奇案件的最新进展及事情真相,本报特派记者前日奔赴湖北省京山县,并于昨晚成功专访到了“杀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

  出狱后即被送往医院

  佘祥林视力急剧下降,双腿未完全恢复知觉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几经周折打听并赶到佘祥林入住的沙洋县监狱总医院时,透过病房的小玻璃窗口往里望去,佘祥林正两手紧紧地拽着大哥佘锁林和女儿佘华蓉的手,婴儿般熟睡着。

  病房外,两个着制服的警察不时在走廊内来回巡视,但并没有对记者的到来表示任何异议。但当记者欲上前与其攀谈时,他们便马上走进隔壁一间病房。

  对记者的到来明确表示不欢迎的,是护理佘祥林的医生和护士。“现在病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和他说话便会激动,涨得满脸通红。”一位姓万的医生说。但他拒绝进一步透露佘祥林目前的身体情况,并与一位护士一道阻止记者进入病房。

  “一个人能有几个11年啊?如果不是因为这件冤案,他肯定早就过得很好了!”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说,他是在医院里才见到刚出狱的佘祥林,而这是他们11年来第一次在监狱外面见面。

  佘锁林向记者透露,佘祥林身体有两处明显隐患:一是视力急剧下降,时常出现重影;二是双腿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知觉。“我弟弟以前当巡防队员时,隔着桌子就能把人提起来。”佘锁林反复强调说佘祥林入狱前身体良好,“但现在需要输氧,因为医生说他血压很高。”

  蒙冤成铁定事实

  DNA鉴定确认张在玉已经“复活”

  关于佘祥林“杀妻”案的进一步进展,记者昨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相关部门已通过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了突然“复活”的女士正是10多年前被佘祥林“谋杀”的张在玉。

  如此可以肯定,佘祥林“杀妻”事实不存在,其入狱11年也为蒙冤所致。

  在此背景下,湖北省各相关部门纷纷就此案表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日通过当地媒体称,该院已紧急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以及从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把死刑复核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京山青年佘祥林冤狱达11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冤情大白于天下,群众在惊愕的同时,庆幸的是无辜者佘祥林没有被冤杀。”据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避免了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

  该发言人称,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湖北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该发言人说,省高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严把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介绍,法院金(音)院长前晚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听说佘家人要求尽早放人时,金马上表态当晚或凌晨以后放人。“但我们没有同意,因为判决我弟弟时很多工作就是晚上做的,我们希望弟弟能光明正大地走出监狱。”佘锁林分析说,当地有关部门之所以提出如此处理,主要是想回避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另悉,京山县法院将于近日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进行重新侦查。

  没排除张出走可能

  湖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疑点重重

  “他(佘祥林)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前日向当地媒体介绍时说。

  据其透露,在发还重审的指导函中,高院审委会就明确具体指出:1.佘祥林的交待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他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2.佘祥林供述杀妻的原因多达五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妻子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而省法院依法讯问了京山县公安局承办民警,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最终判决时,法院是否已排除张自行或跟随别人出走等可能性?昨天下午,当记者就此问题赶赴京山县法院采访时,没能找到有关案件知情人士。

  在当地,被记者证实的事实是,佘祥林之所以能保住性命,除他本人及家人的不断申诉和湖北省高院两次驳回重审外,一份由当地村民出具的证明材料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佘锁林家中,记者见到了一张盖有“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材料,上面写道: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佘祥林母亲)反映的基本一样,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停住二天一夜,尔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据介绍,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其时离张在玉“死亡”已经一年。当时杨五香寻找儿媳找到了姚岭村,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请村里出了这个证明。本报特派记者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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