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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欧广源就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接受本报采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8:17 南方日报

  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访条例》究竟有哪些新内容,我省又将如何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省委副书记、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欧广源昨日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信访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问: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这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信访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的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实施好《信访条例》,对于进一步推动依法治省战略的实现,提高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我省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信访事项发生

  问:近年来,群众信访数量增多的原因很多,有些行政机关不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群众不满。针对这一问题,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和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解决近年来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难以到位的问题,是这次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条例》首先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追究引发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还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超过了办结期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最后,《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等。

  五项规定: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问:信访渠道不畅,是造成当前信访秩序失衡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既增加了信访人的经济负担,又加重各级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成本。既要畅通渠道,又要方便群众,《信访条例》作了哪些修订?

  答: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三,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四,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最后,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六类行为: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

  问:近年来,群众上访的群体化、组织化、激烈化和极端化倾向增强,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数量增多,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修订后的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正常的信访活动受到党和政府的欢迎和鼓励。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两者不能偏废。《条例》对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还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这也就是说,即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但如果表达的方式不合法,仍属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有序上访;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另外,《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制订制度: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

  问:《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信访条例》?

  答:省委、省政府把贯彻实施好《信访条例》,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条例》颁布后,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工作。今年3月8日至10日,省委、省政府在广州召开了全省信访工作会议并举办了《信访条例》研讨班,对全省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作了全面部署,对参加会议的各地级市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市信访局长、法制办主任进行了培训。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已确定今年4月为全省《信访条例》宣传教育月。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力争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效果。特别是要教育群众“事要反映”,但“法不能违”,把宣传《信访条例》贯穿到整个信访工作中去。

  抓紧配套措施的制订和完善工作,是另一项重要工作。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正在抓紧制订《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信访受理、办理、督办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推动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本报记者 贺信 徐林 通讯员 岳信

  图:

  我省信访督查专员与信访工作人阅读群众来信,了解民情民意。吴东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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