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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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9:40 法制日报 | ||||||||
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长沙4月1日电(记者明星仇琳)4月1日下午2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注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其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被告人魏东衡作为永兴公司聘请的施工员,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认真负责工程设计的现场施工,监督工程质量,做好施工隐蔽工程的记录,妥善处理好设计变更。被告人李永开作为永兴公司的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建筑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以致衡州大厦出现诸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李文革、朱峰、肖伟等人作为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加快了衡州大厦在大火作用下的坍塌,导致20名消防官兵死亡及其他人员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认为“量罪过重”,当场表示将要上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