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禁止哄抬房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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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1:26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济南讯 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后能够顺利入住,《条例》对商品房销售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就有“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选聘
此外,《条例》还特别做出规定,“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指出,住房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但现在商品房的价格与价值已严重背离,群众反应强烈。立法应当限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以防止房价盲目攀涨,维护社会和谐。 《条例》还规定:“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能让购房者尽快拿到房产证,《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提供相应的文件,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彭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