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房价,请举报12358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2:4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昨天,市物价检查部门发布房地产行业价格违法条款,消费者对房地产经营者使用虚假价格手段的诱骗欺诈行为,可投诉举报。 记者昨天从物价部门了解到,为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物价检查部门决定加强全市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投机炒作、哄抬房价行为。
物价检查部门表示,在检查整顿中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如果市民发现房地产经营者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消费者,可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物价部门细举14项价格违法行为 据物价检查部门介绍,目前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经营者主要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的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的; 销售商品房或者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不标价、标价内容不全,误导消费者的;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 经营者以虚假的销控表,公布虚假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的; 经营者通过签定虚假销售合同再以撤消合同的手段哄抬房;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者提供中介经纪服务,事前有价格承诺,事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经营者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签定的售房合同中所标示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经营者向消费者多摊公用面积或不应由消费者分摊的面积由消费者承担的;经营者使用欺诈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发布虚假的房产价格信息广告,诱导购房人与其交易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浮动幅度收取中介经纪服务费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中介经纪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以价格欺诈的方式赚取差价,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中介经纪企业串通哄抬价格的。作者:记者钱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