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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5:16 中国青年报

  作者:宋君华

  最近,教育部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一颁布,立刻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眼球”。其中,惩处考试作弊规则得到细化,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取消,“处分自主权”与“申诉豁免权”并举这三个“亮点”引起了一阵欢呼,人们开始憧憬着姗姗来迟的教育法治化春天。

  诸如大学生婚姻开禁之类的“亮点”着实令人兴奋,但在我看来,“新规定”出台的过程比它本身内容更令人高兴,因为它让我们看到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力量。

  在谈起“新规定”出台原因时,部分起草专家说:“2000年以来,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告学校的事件,可以说成为一股浪潮,这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思考。可以说,司法审查的介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直接促成了新《规定》的形成。”(见2005年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的确,成都某高校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开除,状告母校;深圳某高校学生因学校不为其颁发学位证书,状告母校;河南某高校学生因作弊被开除,状告母校;以及本案中这名女生因涉及一次打架事件就被学校勒令退学,向教育部门申诉……

  近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蔚然成风,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但若仔细分析,都离不开“学校自主处分权”这个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现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跟不上时代的法治潮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学生与母校的法庭对决,其实就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婚姻法》、《教育法》等现行相关法律相冲突的外在表现。

  按理来说,部门、地方的规章制度应服从于法律法规,但我们国家通常却是倒过来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经过规章制度确认(认可)后才能真正实现,这让处于上位的法律颜面扫地,人们的正当权利形同虚设。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为了谋求法律已赋予他们的,但被规定、校规等规章制度剥夺的正当权利,大学生们一次次无奈地将母校们推上了被告席。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师们也终于幡然悔悟:现代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在不断拓展,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抛弃传统的教育道德化的教育理念,主动选择并努力实现教育法治化才是适时的明智选择。于是,“新规定”应运而生,法律终于在规章制度面前显示了权威和尊严。

  这正好生动地诠释了德国伟大法学家冯·耶林的那句名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的确如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一种义务,还是其对社会的一种义务。公法的实现,是国家机关的义务;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化为现行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那么,他已不是为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权威、秩序而斗争!从一定意义上说,“新规定”的出台就是人们为权利斗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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