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革获刑1年半(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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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7:4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昨日,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再次开庭。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朱峰、肖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沈黎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原永兴公司负责人李文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调查报告成新证据 2003年11月3日,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突起大火。衡阳消防官兵130余人和4个专职消防队的50余名消防队员先后赶赴火灾现场,将楼内尚未撤离的居民一一背出或转移,400多名居民无一伤亡。但由于衡州大厦的业主、施工及设计方违反有关法规,严重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大楼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15名消防官兵受伤的严重后果。 为此,检察机关指控李文革等6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案于去年10月26日至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昨日的公开审理,主要是公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法庭对公诉机关补充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牺牲消防官兵家属参加旁听 此次受审的被告人包括:原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原永兴集团副总经理兼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永开、原衡阳市江东建筑公司施工员魏东衡、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朱峰、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工程师肖伟和原衡阳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沈黎明。 昨日上午9时,能容纳200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群众既有“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中牺牲的20名消防官兵家属,也有火灾坍塌事故中的灾民,还有当地一些群众。法庭在充分保证了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基础上,确认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各被告人均构成犯罪 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议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铸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在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朱峰作为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衡州大厦的设计业务,并组织肖伟等人为衡州大厦设计图纸,其作为组织者,应对衡州大厦的图纸设计工作负责。被告人肖伟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沈黎明是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对衡州大厦一楼仓库行使管理责任,但却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衡州大厦的一楼仓库进行管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灾事故在仓库内发生,酿成楼房坍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永开表示要上诉 法院依法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肖伟和朱峰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3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据悉,宣判后除被告人李永开明确表示要上诉外,其他被告人均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是这起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 作者:成新平 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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